宗希云/孙福田
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
(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学校,具有独立、自由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能够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机构通过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而建立,并依照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办学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享受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目前这种个案不多。合作采取引进世界一流大学的理念、制度等,与中国大学的合作成立新学校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宁波诺丁汉大学和西交利物浦大学。由英国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和浙江万里学院合作创办的宁波诺丁汉大学经中国教育部批准于2004年成立,它是中国设立的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校区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实行全英文授课,实行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完全一致的教学评估体系,学生毕业后将被授予英国诺丁汉大学的学位,每一个宁波诺丁汉大学学生都有机会通过夏季短学期到英国诺丁汉大学进行学习。外国大学在中国办分校也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这种模式全面引进国外高等教育的资源,教材和教师均来自于国外大学。这是国外高等教育介入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最直接也是最经济的模式,可以比较便捷地享用国外优质资源。但这种模式完全移植西方大学的理念与制度,中方大学的影响力无法发挥。
(二)非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
1.二级学院制。二级学院是在一级学院(综合大学)领导下,由一级学院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我国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此模式中国的大学与国外一流大学联合,成立新的下属学院。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和密歇根成立联合学院。两校有比较悠久的合作历史,两所学校在某些领域有着非常好的声誉,并具有特色,联合学院的建立对扩大合作规模、达到共赢非常有利。学生培养参照国外大学如密歇根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的教育模式,中外教授共同执教,以英语教学为主。联合学院在招生、师资和管理模式上有很大的突破,所采用的方式和国际一流大学接轨。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学生可以申请两校的双学位。培养过程一部分在中国完成,另一部分则要到国外完成。
2.合作办学项目。所谓项目是指中外双方合作者根据协议、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应完成的合作办学任务。在办学内容上,项目与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基本相同。郑州大学的西亚斯学院属于这种建制。双学位项目是指两所学校在某一些领域或科目上开展的合作,如始于1987年天津财经大学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Oklahoma University)的MBA项目,教学全程由美国教授授课,课堂教学为全英文,学制为两年,学生凡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者,由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颁发国际公认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学生在中国学校内达到合作课程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国外学校的学位。
天津商学院与美国东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硕士项目,根据双方协议,由美方投入部分师资(60% )、教学计划、教材、部分管理、学校声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天津商学院投入教学场地、设施、部分师资(40% )和日常教学管理。中美双方分别承担己方师资的费用,学费收入以40%和60%分配。
在融入全球经济过程中,对复合型人才需求增加,具有国际交往能力和懂国际准则等综合能力的管理人才在国内紧缺。中外高校的双学位合作项目由于其学制短、办学灵活以及人才市场的信息掌握,成为直接培养国际化人才的一条捷径。目前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热门的学科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将逐步扩大到教育的其他领域。
项目合作是目前国内高校与国外合作最为普遍的一种模式。不同学校的学生进行一个或两个学期的交换,交换期间所修得的学分彼此认可,学生有机会到国外大学就读,并由原学校颁发学位。这种合作学校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投资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的投资模式通常为双方共同投入资金的方式(即一方为主,尤其以外方为主)和双方共同管理教学方式(即以一方为主,尤其是以中方为主)。例如,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共同建立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两所大学都分别对中美文化中心投资,中心的运转经费由南京大学和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两校共同承担,经费使用包括:中心共同使用的由两校平摊,两校各自支配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各自学校承担。中美文化中心在南京大学的监督下运行,其管理遵守我国及省市和大学的有关规定,日常工作由中美双方各派一名主任共同主持。他们分别由南京大学与霍普金斯大学任命,双方主任各自担任来自本国的教授中的主席,并对各自招录的学生进行监督负责。双方主任下面各有副主任若干人,分别负责教学和行政。每位副主任也各自配备相关的助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模式
(一)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
监管(或称管制、规制),监督管理是政府干预市场资源配置、具备一定再分配效果的方式。按照斯帝格勒的理论,监管被定义为:“作为一种法规,监管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限定于那些由行政机构执行的、施加于市场的直接干预市场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定的一般法规和特殊行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把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的做法具有一定局限性,政府的供给能力与公众多样化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矛盾,民办学校发展的实践证明了教育产品是可以作为准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提供。因此,追加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投资以及挖掘现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潜力,以提供量多质优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以及根据教育发展目标的要求,把某些可以转移给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逐步转移,不再由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承担。这两种方式有助于使有限的公共投资得到发挥。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通过国外教育资源引入建立良性的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国内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发展,保证关系到国家上层建筑与民族文化延续、意识形态的统一和社会道德的建设。
(二)中外合作办学监管模式的构建
我国目前教育监管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专业性、效率性、独立性、非政治性以及包容性等方面具有某些局限,同时也难免不使具体政策的改变。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是政府逐步调整管理方式,其职能逐步在监督、管理、协调、服务方面扩展,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自由度加大。引入非政府组织,由政府委托其执行法律规定监管框架下的专业职能,而政府则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执行监管框架下的行政职能。政府监管的具体手段涉及价格管制和质量管制。价格管制的核心是如何看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主要区别是在税收上的差别。也就是需要寻求合适的市场激励来弥补供求之间的差异。质量管制是教育服务标准制定问题,核心是由谁来制定标准和评判标准。监管模式参见图1。

(三)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管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合作的前提是自觉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这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规范、严谨的合作章程,密切合作的管理模式。由于双方各自办学模式和利益目标的差异,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工作机制的运行方式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发挥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按章程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和议事规则,使合作的基础受到制度环境的保护,推动合作办学进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同时,要坚持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出发点,办学的收益要服从于培养目标,要适应中国的国情,要服务于区域经济对人才的要求,也要为进一步增强办学实力,拓宽办学空间,扩大办学规模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合作办学的基点必须达成双方的共识,尊重法律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是办好中外合作教育的基本前提。
中外合作办学要有目的地通过引进国外新的专业和成熟学科,提高我们的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应注重对原有专业和学科的改造,特别是经济类、管理类的专业,有意识地渗透和交叉,调整原有的课程设置,增强实用性和时代感,使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特点逐步有所体现,进而带动整体办学质量的改观。同时应重点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特别是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促使教师提高授课效果,掌握国际前沿的学科动态,树立良好的师德规范,在教学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取长补短,带动专业和学科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要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学科内涵、课程设置、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较好的工作格局,在兼收并蓄中循序渐进。同时以学生受益为原则,尽可能将先进的教学条件和知识成果辐射到其他专业的学习之中。
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年第10期